中国法院新闻讯(黄爱玲)近日,阜康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。
原告丁某某、王某某诉称,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为被告李某某承包的工程做防水,并签订了劳务合同,合同中约定了施工单价。工程完工后,经李某某雇佣在工地的负责人李某确认后,向两原告出具了“证明”。确认了两原告施工的面积。经两原告多次催要,被告李某某至今未予支付。因此丁某某、王某某遂起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丁某某劳务费78574元,支付王某某劳务费66850元。
审理中,李某某不认可与丁某某、王某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,并抗辩原告所出示的劳务合同中李某某的签名并非李某某本人书写,亦不认可李某出具的“证明”的真实性。在此情况下,承办法官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,当庭与出具证明的李某通话,并以短信方式确定了证明的真实性。在庭后,承办法官去工地现场找到出具证明的李某,对其制作了调查笔录,李某认可证明由其向丁某某、王某某出具,其受雇于李某某,合同中李某某的签名是其代李某某书写。在证据面前,李某某承认了与原告丁某某、王某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。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给原、被告双方做思想工作,并为原、被告权衡利弊后,最终,原、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由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丁某某报酬58574元,由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某报酬41426元。
从以上两起案件可以看出,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意识欠缺,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。阜康市人民法院近期还召开了劳务纠纷专题新闻发布会,高度重视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。发布会的成功召开极大推动了农民工在劳务合同纠纷方面的预防、解决和化解,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,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。
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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