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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尘肺矿工被“骗”:政府调解后赔偿金只剩30%

发布时间:2015-02-08  来源:央视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尘肺病,让矿工和家属闻之色变,在煤矿等环境里工作,如果缺少保护,长期吸入粉尘,就可能患上尘肺病。在我国,尘肺病已经成为危害健康的最严重的职业病。一旦患上尘肺病,人会丧失劳动能力,陷入生活困境。按照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、康复和定期检查;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,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。但在江西乐平,很多尘肺病人在得病之后,却是这样的遭遇。

  原标题:打折的赔偿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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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央视网消息(焦点访谈):尘肺病,让矿工和家属闻之色变,在煤矿等环境里工作,如果缺少保护,长期吸入粉尘,就可能患上尘肺病。在我国,尘肺病已经成为危害健康的最严重的职业病。一旦患上尘肺病,人会丧失劳动能力,陷入生活困境。按照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、康复和定期检查;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,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。但在江西乐平,很多尘肺病人在得病之后,却是这样的遭遇。

  张廷生是江西乐平浯口镇张家村人,今年56岁。从2004年开始,他就在赵家山煤矿工作,每天在井下放炮打眼。井下打眼会产生大量粉尘,张廷生和工友们每天笼罩在浓重的粉尘中,没有任何防护措施,几年下来,呼吸系统受到极大损伤。

  2007年,张廷生去医院检查,被确诊为尘肺病。之后,张廷生的病情越发严重,从2010年开始完全无法劳动。2011年景德镇市疾控中心为他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,结论为“尘肺二期”,并有肺结核、肺气肿,病因是“接触煤尘”,景德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他为“三级伤残”。

  在赵家山煤矿,像张廷生这样因为缺乏防护而患上尘肺病的矿工还有很多。据不完全统计,这里共有矿工100人左右,已经被疾控部门明确认定为尘肺职业病的就有36人。这些矿工不仅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而且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,连基本的生存都成问题。

  为争取自己的权益,2012年,36名矿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。2012年8月,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,由赵家山煤矿及该矿的三任承包人共同向患病矿工支付赔偿金,数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。这笔钱对于急需治病又没了生活来源的矿工们来说,几乎是全部的希望。

  然而,赵家山煤矿方及其承包人都不愿意向矿工支付赔偿金,双方产生了巨大纠纷。之后,乐平市政府出面调解,让双方签订了一份《工伤赔付协议书》。这份协议签订后,矿工们领到了30%的赔偿金,每个人只有几万元。张廷生告诉记者:“他(政府)讲先拿点钱吃饭,拿点钱看病,我们的病要治吧,他是这样讲的。”

  据矿工们描述,政府在之前的调解中一直表示,先给他们解决一部分赔偿金,其他的再想办法。然而在协议签订后,矿工们却被告知,赔偿金已经一次性结清,只有这30%。矿工汪光新说:“我签字的时候他都没有讲一次性结清的,当时如果说30%一次性付清的话,那个字我是不会签的。”

  然而,负责调解此事的政府主管部门,乐平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表示:“(30%是一次性付清)讲过,都跟他们把协议书读过了,都跟他们讲过了。”

  矿工们在签协议前到底知不知道这30%是一次性结清,政府方面有没有明确告知,双方现在是完全相反的说法。记者看到协议上的相关条款是这样写的:“乙方获得甲方赔付款后,自愿放弃再向甲方赔付的权利,甲方不再赔付乙方任何费用。”矿工们反映,当时他们是被一个一个单独叫到房间里签协议的,互相不能交流。政府工作人员只是催促他们赶快签字才能领钱,并没有告诉他们这是一次性了结。而这些矿工文化水平都很低,很多连字也不认识,更不可能搞清楚这个条款的真正含义。

 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,而签订协议当天政府方面又没有做任何会议记录,因此这个问题现在已经很难还原和确认。不过记者发现这份协议本身也存在着很多疑点。按照协议,每个矿工实际最多只能拿到几万元的赔偿,这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需长期治疗的矿工们来说,显然是杯水车薪。那么,当地政府为什么要让矿工签订这样一个只赔付30%的协议呢?

  煤行办副主任邵鸿水说,之所以定下30%这个数额,是因为调解工作并不顺利,只有其中一个承包人苏文棉愿意拿出180万,相当于赔付款的30%。

  记者问邵鸿水:“对这些患病的工人来说,劳动仲裁裁决的数额就已经是一个基本的标准,现在又缩水到了30%,他们的权益怎么保障?您觉得这个数额对他们来说公平吗?”邵鸿水表示:“下一步根据法律法规解决吧。”

  之前的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很明确,应该作出赔付的共4个责任主体,分别是赵家山煤矿及三任承包人。但是第一责任方——赵家山煤矿并没有承担它的赔付责任。那么这是个什么企业,为什么政府在调解中没有让它做出赔付呢?

  记者从工商部门拿到的一份企业资料上显示,赵家山煤矿是国有企业,注册资金800万元,而这个煤矿的投资方,居然是其主管部门乐平市煤行办。在国有资产登记表上投资人一栏也明确写着乐平市煤行办。也就是说,乐平市煤行办既是需要作出赔付的责任方——赵家山煤矿的股东,同时又作为政府主管部门,担任着这次纠纷的中间协调角色。

  而需作出赔付的另外的责任方——煤矿承包人,显然和煤行办也是利益共同体。煤行办和承包人签订的一份承包协议上面道:“乙方按生产每吨煤炭提人民币8元的标准交甲方作为承包费”。不过,对于这些情况,煤行办负责人始终表示并不知情。

  而这份让矿工签订的赔付协议,不仅规定了用30%的赔付款一次性了结,而且规定矿工拿到这些钱后,“不得再进行上访、起诉以及向媒体反映情况。”

  因为不满这份协议的不公平条款,矿工们决定走司法程序来维权。从2013年4月开始,36名矿工多次起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之前签订的《工伤赔付协议书》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:“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、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。”但是,乐平市法院一直拒绝受理此案。

  法院相关人员表示,之所以没有受理此案,是因为起诉方一直没有递交相关材料。但代理本案的公益律师提供了一份录音,记录了他到法院递交相关材料的过程,他对法院接待人员说:“(这是)起诉书和裁决书还有那个协议,他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我的代理手续。你今天给我出一个收据材料清单好不好?”法院接待人员回答:“没有,你要不放这儿要不你拿回去。你这个立案(材料)我帮你收着,我承诺你会在法律规定时间给你答复。”然而代理律师递交了相关材料后,至今已经4个多月,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7天立案审查期,法院依然没有给出任何答复。

  这个纠纷事件中,法院为什么始终不愿意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呢?立案庭庭长查卫华说:“如果我们简单的给他立案,可能矿工胜诉,但是会拿到一纸法律空文,因为赵家山煤矿的现状,它是老的地方国有企业,基本上没有什么可执行的财产。”

  这听起来是为矿工们考虑,然而根据法律常识,只有先立案才能进行审判,审判结束进入执行阶段后,法院才有权去审查企业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显然法院在立案前就判定企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既无事实根据,又违背司法原则。

  而实际上,记者从工商部门拿到的赵家山煤矿最新一份年检资料显示,该矿资产总额有900多万元,负债只有30多万元。这些资产不管以什么方式存在,都可以执行赔付,并且在企业所有债务中,基于生命要求作出的赔付优先于其他债务,也就是说,为这些患病矿工作赔付是该企业的首要责任。

  那么,法院是否还有其他一些考虑呢?2014年9月,乐平市法院相关负责人曾经和矿工代表及律师进行过一次座谈,座谈中法院负责人也解释了法院方面的一些顾虑。乐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戴建华表示:“乐平涉及到这种煤矿、水泥、石灰石,这个行业的职工非常多,因为我们都清楚法律是具有示范作用的,可能会起这种引领的作用。”

  这位法院负责人说,因为当地患尘肺职业病的工人比较多,如果这次纠纷走了司法程序,怕有大量患病工人都跟着打官司,局面不可收拾。

  得了尘肺病,是一种伤害,得了病又得不到应有的赔偿,是另一种伤害。双重伤害,雪上加霜,让患病的职工和家属不堪重负。一呼一吸关乎生命,生命不能等待。那么,这些尘肺病患者现在该怎么办?尘肺病,不是这一例,也不是这一地。从全国看,尘肺病患者数以百万,每年新增尘肺病患者超2万人,其中农民占9成,他们往往贫病交加,如果再不加强防范,那么,无疑会造成新的尘肺病患者,带来新的伤害。

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摘编王志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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